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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效装修合同中,已经验收了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真有质量问题,应该在工程验收的时候就提出来,当时不提,过后别人起诉支付剩余工程款了再提,法院就不予认可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总额及欠付金额均无异,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应否向欧某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元。对此,林某抗辩称涉案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要求欧某将房屋质量问题处理好后再支付余款。双方在2014年5月23日已签署《协议书》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确定了工程款余款的金额为70000元,余款支付时间是2014年9月20日之前。《协议书》并未提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更未将修复房屋作为工程款余款的支付条件。另林某在欧某提交的《证明》中亦签名确认“瓷片经房东验收合格,一至四楼全部合格”。上述《协议书》与《证明》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采信。林某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的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林某验收房屋后已入住使用多时,房屋的现状已无法客观反映房屋竣工验收时的状况,且双方在《协议书》中已经结算并未提及房屋质量问题,故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既无实际意义,亦无必要,对林某的该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林某应当向欧某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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