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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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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走私淫秽物品罪;

(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走私固体废物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