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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没有签订书面土地租赁合同,能起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确实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则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但起诉前好搞清楚是否有签订书面合同,有可能只是自己手上这份遗失了。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手上没有合同,就以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起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手上有合同,终法院驳回经济社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某三社、龙某对于案涉土地以及案涉建筑物系由龙某向某三社承租并无争议,只是对双方之间是否为不定期租赁存在争议,某三社、龙某对各自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龙某为证明某三社与其之间并非不定期租赁,提供了记载签订时间为2000年4月15日的《承包场地合同》。经鉴定,记载签订时间为2000年4月15日的《承包场地合同》第3页所盖某三社印章的真实性并未被否定,某三社并无提供足以反驳的其他证据,故该第3页的真实性应予确认。该第3页第八条第三款载明“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此可推定某三社亦持有其中一份合同。

如前所述,某三社、龙某之间实为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并无异议,故双方所签《承包场地合同》实为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记载签订时间为2000年4月15日的《承包场地合同》第1页的记载,某三社、龙某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00年4月15日至2030年4月14日,某三社主张该社与龙某之间为不定期租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前述《承包场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十年,故超过二十年(即2020年4月15日之后)的部分,应为无效。现某三社与龙某之间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某三社以该社与龙某之间为不定期租赁为由主张该社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龙某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某三社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是某三社是以该社与龙某之间为不定期租赁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前所述,某三社与龙某的租赁期限至今尚未届满,故该通知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该社关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自2016年11月8日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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