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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就安置房另售他人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拆迁人和第二买家撤销房产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支持了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合某公司与胡母、黄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某公司与胡母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拓某公司与胡母、黄子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拓某公司拆迁胡母的房屋,用涉案房屋作为交产调换补偿给胡母,但拓某公司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因胡母已将涉案房屋的1/2产权份额赠与给黄子,黄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求张某、拓某公司配合办理撤销广州×号辉煌大厦B幢16E房预售备案登记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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