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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分手后,能要求另一方返还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同居期间一方缴纳的小金额的生活支出都属于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缴纳的物业费、水电费这些。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现没结婚女方应该返还。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这些支出都属于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马男主张的同居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及车辆保险费的返还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马男、杜女双方自2014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感情并未恶化,仍抱有以后共同生活的想法,且双方均有为对方或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相关款项,现马男未举证证明其是受杜女委托代为缴纳上述费用,或者杜女曾承诺偿还,该费用是其为维护双方的感情及身份关系的自愿支出,应视为赠与。一审判决返还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及房产分割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彩礼返还纠纷、同居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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