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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全归妻子,丈夫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因为该条款属于为规避债务的约定,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男女双方名下的房产资产归各自所有”(丈夫名下没有财产)的条款应予撤销。

判决书节选:

关于任某是否有权撤销谭夫与何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条款,何妻主张谭夫与其离婚后还独自向任某还款,已超过涉案房产的价值,即除涉案房产外谭夫享有大量的现金流对任某进行还款,不足以证实谭夫的行为有害于任某的债权,本案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民事商事合同,难以认定是无偿转让财产。对此本院认为,在任某与谭夫、何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妻亦以任某与谭夫有大量现金往来抗辩涉案借款不成立,任某对此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应汇款流水、借据等,拟证实任某与谭夫存在多笔借款,尚未还清的借款有两笔,一笔是涉案尚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另一笔是2016年1月5日的借款本金50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涉案借款成立。从生效判决认定的结果可知,任某对于上述其与谭夫的大量现金往来作出了合理解释,即谭夫在离婚后所还款源于其在离婚前向任某所借的款项,鉴于此,何妻提出的上述事实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谭夫与何妻离婚时并无子女需抚养,何妻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应分得涉案房产全部份额的法定事由,结合查证谭夫无财产偿还上述债务的事实,本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男女双方名下的房产资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实为谭夫放弃登记在何妻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规避债务清偿的约定,对债权人任某的合法权益已造成了损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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