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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能强制执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债务发生之前,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2001年就约定房产归妻子及儿子,但一直未过户,仍登记在妻子和丈夫名下。2018年丈夫以涉案房屋抵押借款,无法还款银行起诉拍卖房产。一审法院认为房产还登记在丈夫名下,其一半份额可以强制执行。二审法院认为未过户是丈夫不肯配合,妻子和儿子没有过错,离婚协议有效,改判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蒙妻、罗儿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蒙妻与罗夫之间的离婚协议签订于2001年,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而罗夫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签订于2018年9月25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蒙妻、罗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蒙妻、罗儿享有对涉案房屋登记在罗夫名下的1/2份额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基于以下分析,本院认为蒙妻、罗儿所享有的该项请求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其一,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远早于罗夫与某银行因借贷所形成金钱债权请求权。其二,从内容上看,蒙妻、罗儿所享有的请求权是针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而某银行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某银行虽主张罗夫在申请贷款时有提交涉案房屋的查册表,但某银行并未就此设定抵押,其权利并未指向该特定财产。其三,从发生根源上看,涉案房屋是蒙妻、罗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涉案房屋归蒙妻及其所生子女罗儿所有,并同时约定婚生子女罗儿由蒙妻抚养。从功能上,该房屋具有为蒙妻、罗儿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其四,蒙妻与罗夫离婚时,罗儿仅5岁,至2013年10月11日才成年,且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的时间。蒙妻、罗儿对于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罗夫未到庭提出异议,且根据蒙妻、罗儿提交的罗夫出具的情况说明,蒙妻、罗儿认为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过错在于罗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蒙妻、罗儿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本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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