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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款还能起诉分红吗?

广州张静广州张静律师:可以。股权分红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分红的,与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无关。如股东出资期已到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另案起诉股东出资纠纷,而不应当拒绝向该股东分红。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向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红。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张某鹏、欧某华与高某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时,共同持有万某公司的股权,其二人与高某某签署协议,约定将各自持有万某公司5%的股权份额转让给高某某,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其二人及高某某均具有拘束力。协议明确约定高某某出资购买张某鹏、欧某华的股份,且该笔出资属于张某鹏、欧某华所有,不计算在公司资金范围内。故根据协议约定,高某某向欧某华支付的6万元款项应为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高某某持有万某公司的股权份额为10%,万某公司及万某公司全体股东均在该协议中签字确认,万某公司在该协议盖章后理应知道高某某的持股比例,故进行盈余分配时,应根据高某某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协议约定依照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获得股利,高某某持有万某公司10%的股权份额,理应获得10%的分红款。至于万某公司抗辩高某某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问题,本院回应如下:首先,如上所述,协议约定的款项为高某某向张某鹏、欧某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非注资款,故不存在高某某有无足额缴纳出资的问题;其次,该款项的相对方应为高某某与张某鹏、欧某华,与万某公司无关,即使张某鹏、欧某华认为高某某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亦应由该二人主张权利;最后,庭审中,万某公司亦确认张某鹏、欧某华亦未缴纳出资,协议书中约定的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应理解为按照各股东所约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基于以上三点,本院对万某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判决万某公司向高某某支付分红款323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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