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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会召集程序有轻微瑕疵,股东会决议能撤销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轻微瑕疵,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的不能撤销。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股东连带责任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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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秀区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案律师 召集程序有瑕疵咨询
越秀区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案律师 召集程序有瑕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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