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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转租合同的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若不符合合作合同的性质,即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而符合租赁合同的性质,即收取股东租金,则应认定为是租赁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合作协议属于转租合同,判决产权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判决书节选: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糖某公司是否存在擅自转租的事实,产权人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收回涉案房屋能否成立。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糖某公司虽提供了其与陈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主张其公司与某商行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并非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某商行,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及陈某本人确认,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商行不论盈亏均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保底收益支付给糖某公司;现有证据材料也没有显示糖某公司实际参与了某商行的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等的审核、监督事务,故糖某公司与陈某经营的某商行之间不符合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经营特征。糖某公司提供涉案房屋给某商行使用,每月收取固定收益,其行为明显属于房屋转租。本院认定合作协议实为房屋租赁协议。鉴于糖某公司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构成违约。产权人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收回涉案房屋,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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