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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周伟哲律师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团队成员具有长达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已处理的案件达千宗有多,均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经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由X建设管理局对X号房屋进行拆迁,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产权人:房地局;权属性质:公产;承租人:原告;安置房地点:原地回迁;安置房总面积:55平方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原告向其交纳暖气、物业等费用。案涉房屋由被告居住至今。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空X号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使用。

审理结果

我院审理后认为,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以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其实体法律依据。原告应当对其系案涉房产的物权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合同书、收据等证据均非法定物权证明文书,不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状况,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原物而形成的纠纷。故返还原物纠纷中,请求返还的一方主体应为原物的权利人,被请求一方主体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