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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痴呆老人名下的房屋被卖了,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痴呆老人有份的房屋被配偶卖给了小儿子,后反悔又起诉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售房行为侵犯了痴呆老人的财产权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由黄某在其与伍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故案涉房屋应属于黄某与伍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伍某及黄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黄某雄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伍某作为黄某的监护人与黄某雄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将案涉房产以13170元的价格出卖给黄某雄,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虽然伍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其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部分处分权,但其作为黄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伍某处分黄某的财产应以维护黄某的权益不受损害为原则。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眼洞省林科所内,面积为56.9平方米,成交价13170元明显低于该地段的市场价,伍某将黄某享有产权的房屋以远低于房屋市场交易价值的价格出卖给黄某雄,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黄某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黄某雄虽为黄某与伍某的儿子,但考虑到黄某与伍某还有一子一女,黄某雄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两位老人有意愿将仅有的房产只转让给小儿子,而不考虑其他子女利益的行为的合理性,且庭上伍某也一直明确表示其从未有将房屋出售给黄某雄的意思。同时,因伍某年事已高,且不识字,其诉称黄某雄带其去配合盖指模时并未被告知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说法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另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6.9平方米,出让价格却仅为13170元,远低于该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不具合理性。综上,法院认为伍某作为黄某监护人,其与黄某雄之间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伍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了被监护人黄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认定伍某作为黄某监护人与黄某雄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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