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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手协议里约定一方付另一方钱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案件和案情,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两个年轻人都没什么经济能力,且同居时间不足一年,法院就认定其签订的分手协议约定女方补偿男方5万非自愿,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林男、赵女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经查,林男、赵女原是情侣并形成同居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林男、赵女陈述,两人同居时间不超过一年,不存在同居多年的事实;赵女向林男提出分手后,林男认为赵女欺骗其,而事前制作协议书,并要求赵女要不签订协议书,要不与其结婚,上述事实证明林男在签订协议书时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以给付经济补偿为条件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赵女为急于解除同居关系而被迫在林男事前准备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亦非出于自愿,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乙方自愿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大写)作为甲方的生活费”显然与事实不符。

同时,林男不能证明以下事实:1.赵女在签订协议书时以及目前的经济状况具有向林男支付5万元的经济能力,如果向林男支付5万元不会影响其生活水平;2.赵女在同居前以及同居期间,自愿承诺支付林男生活费;3林男在同居前以及同居期间,赠送赵女价值相当的物品,或为赵女支出价值相当的生活费用;4.林男声称在同居前以及同居期间对赵女付出了时间、金钱,赵女没有同样付出时间、金钱。

综上所述,林男声称协议书是赵女自愿签订缺乏证据支持,且协议书第一条只是设立了赵女单方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赵女明确表示无能力支付亦不愿意支付该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亦合乎情理,法院予以支持。林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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