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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他人投资纠纷中,通过第三人转交的属于投资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受托人收到了该款项。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委托被告投资某项目,但有一部分款项,却是转给第三人,并在微信上给被告说了一声,但被告未置可否。最终开庭时被告不承认收到了该款项,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属于投资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肖某主张其交付602000元款项给黄某,委托黄某为其投资保某项目;而黄某抗辩其仅收取了肖某的560000元款项,且其已通过岳某交付给了保某项目的负责人,之后均是由肖某自行操作保某账户。

关于争议焦点第一点,肖某实际向黄某交付款项的金额。肖某主张其实际向黄某交付了602000元款项,提交了其与黄某的微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本人交付的560000元款项,黄某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故对该部分金额,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肖某向徐某支付的42000元款项,肖某主张该笔款项系按照黄某指示交付给徐某,但肖某提交的微天记录仅能证明其告知黄某已向徐某交付了42000元款项,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系按照黄某指示交付,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不足以认定该42000元的实际收款人为黄某,对此,肖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肖某实际向黄某交付款项的金额为56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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