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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出资帮对方买房,分手后能起诉分割房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男要求确认涉讼房产为杨男和朱女共同共有的主张是否成立。杨男和朱女同居期间,朱女购买了涉讼房产并登记至朱女名下,在终止同居关系后,双方对于涉讼房产的处置产生了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994年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及《中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讼房产于2003年购买,2004年1月办理产权登记,朱女作为涉讼房产的登记权属人,依法享有对涉讼房产的所有权。杨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讼房产办理房产登记时未参与登记,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

杨男、朱女在各自有配偶期间一起同居生活,不但有违公序良俗,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杨男与朱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杨男所主张对于涉讼房产的出资问题,因杨男、朱女同居期间合作经营昇某公司,存在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双方个人账户之间多次发生各类款项往来的情况,杨男未充分举证其主张的款项支付行为为其个人出资,朱女也不予认可,杨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存在杨男个人出资,在涉讼房产办理过户转移登记之前,杨男并不享有对涉讼房产的所有权,朱女仍为涉讼房产的所有权人。杨男以同居期间对于购买涉讼房产有出资为由,要求确认涉讼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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