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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遗赠人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表示啥意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遗赠纠纷中房产纠纷的比较多,因为受遗赠人可能当时不想过户就不去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作出了表示接受遗赠,又未住进房屋,采取一种完全不理的方式,则2个月后很可能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3能否依据迟某的遗嘱继承广州市天河区××路××房的问题。迟某生前于2012年4月25日立下遗嘱,表示将上述房屋其所应得的产权份额无偿全部赠与李某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李某1、李某2认为李某3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应视为李某3放弃接受遗赠。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及应向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次,李某3称李某6、迟某生前说过会把涉案房屋给他,其表示过接受;再次,李某3随李某6、迟某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多年,在迟某去世后李某3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李某3已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在本案诉讼中,在李某4把涉案遗嘱作为证据提交后,李某3也表示接受遗赠。因此,法院认为李某3可按遗嘱继承迟某对涉案房屋所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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