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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土地增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宅基地从1998年后本就一直禁止买卖,之前若能过户的就算有效,未过户的统统无效。故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只能赔偿房屋的价值,土地的赠值不予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买家的偿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增值部分。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劳买家主张的补偿是否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保持禁止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即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相应的宅基地适用权价值亦具有身份性的特殊性质。涉案《合建房屋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劳买家非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乡××路×街的村民,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变化不应计入房屋预期价值的损失范围。因此,劳买家主张其因合同无效而应获得的补偿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增值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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