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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征地补偿款承包人也有份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征地补偿款是法律规定补偿给土地所有人的,不得移做他用,也不能约定承包人也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征地补偿款经济社得一成,承包人得九成,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可以按约定。

判决书节选:

2.关于“如遇国家征收,土地及青苗补偿费甲、乙双方按照一九分成,即甲方的得一成,乙方得九成”的效力问题。案涉合同签订日期为1997年4月8日,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于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本案双方将土地补偿款约定一社得一成,推广中心得九成,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双方“如遇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甲、乙双方按照一九分成,即甲方的得一成,乙方得九成”之约定无效。而关于青苗补偿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一社主张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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