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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能起诉要求对方持股的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如下面这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并将几家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公司其他股东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终法院都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冯夫持有的盛某公司260.4万元的出资额(即15.5%的股权)、世某酒店50万元的出资额(即50%的股权)、正某酒店50万元的出资额(即50%的股权)、易某公司的7.75万元出资额(即15.5%的股权)、富某公司45万元的出资额(即1.5%的股权),是在其与谭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谭妻与冯夫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判决并未对上述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现谭妻要求分割,本院予以支持。盛某公司、世某酒店、正某酒店、易某公司、富某公司的其余股东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谭妻成为公司股东,也没有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冯夫持有的出资额(股权)转让给谭妻,且各方当事人就涉案股权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判令冯夫在上述公司的出资额(股权)由谭妻和冯夫各分得一半,分割后,谭妻和冯夫各持有盛某公司130.2万元的出资额(即7.75%的股权)、各持有世某酒店25万元的出资额(即25%的股权)、各持有正某酒店25万元的出资额(即25%的股权)、各持有易某公司3.875万元的出资额(即7.75%的股权)、各持有富某公司22.5万元的出资额(即0.75%的股权)。冯夫、盛某公司、世某酒店、正某酒店、易某公司、富某公司应协助谭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出资额(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谭妻应持有的出资额(股权)变更登记至谭妻名下。第三人富某公司就冯夫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仍存在争议,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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