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广州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还对公司有出资义务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其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争议焦点为:任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其应否继续承担对粤某公司的出资义务?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出资认缴制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出资时间利益,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股东该出资期限利益依法受到保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第18条第1款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认缴期限届满须履行实际缴付出资义务的情形。而对于原股东在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不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并不属于违约行为,其出资的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故无需再承担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至于粤某公司对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各股东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任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其不应再对粤某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图片展示

  • 白云区股东出资案件律师 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咨询
白云区股东出资案件律师 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咨询
1/1
  • 白云区股东出资案件律师 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