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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宅基地房已被拆除重建的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的问题非常复杂,看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李某的,但实际使用人是李某弟弟。李某弟弟将宅基地卖给了同村的刘某,刘某拆旧房建新房。李某户口迁出了该村后,又起诉刘某返还房屋。终法院认为旧房已经被拆除,且李某已非本村村民,而刘某还是本村村民,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依职权向广州市南沙区某村委会进行调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董某及原主任谢某接受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在笔录中,该村民委员会确认刘某系该村二队村民,李某曾经系该村二队村民,于1992年8月17日迁出该村。案涉房产由该村在1970年代统一建造,李某根于1990年代将案涉房产拆除只剩下几面墙,并在案涉房产东面建了一幢房用于居住,因为当时村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村委会并不清楚李某于1992年在迁出该村后于1996年取得涉案的宅基地证和房产证的原因。刘某经过村两委同意于2000年左右在涉案宅基地上建了一排砖木结构的房屋用于出租,其后又将砖木结构的房屋拆除后建成现在的两层楼房。谢某表示李某根曾向其表示将案涉房产厨房部分的烂房出售给刘某。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持有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但争议厨房部分已经过刘某两次拆建后建成二层楼房,李某所诉请恢复的厨房争议部分实际已经灭失,根据《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李某现并非案涉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且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产亦需要依法报建,故李某要求刘某恢复厨房原状并交回管业的诉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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