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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二百八十四条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方意见;

(五)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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