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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设有房地产法律业务部、金融证券业务部、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部、诉讼业务部、婚姻家庭业务部等专业部门。本团队律师工作重点突出、各有所长、分工合作,长期业务客户遍及泛珠三角等区域。

本所律师服务的责任精神、质量水准与取得的成效均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肯定和嘉许,客户满意度高达99%以上。如有问题咨询,请致电戴律师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2、商品房面积误差比如何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53、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改变规划和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4、开发商在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交付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与样板房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