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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咨询张律师),问:

2011年5月,我和某二手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某二手房公司将楼房一套出售给我,房款价格为9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可以要求二手房公司按照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某二手房公司直至2012年8月底才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现在我要求某二手房公司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但二手房公司认为我只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而不是总房款。我们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生争议,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答:

某二手房公司应当按照总房款90万元的2%向您支付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二手房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您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某二手房公司应按照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您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但余款60万元实际已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某二手房公司,所以某二手房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广州张静律师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本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维权,收费优惠。本律师在多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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