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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邹强律师,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0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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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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