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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灌装钢瓶。8.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