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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室;地铁: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

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五)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3年,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系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业务领域:执业23年,独立承办各类案件上千余宗,在办案过程中,以精深的专业知识、扎实的业务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联系,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