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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一、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一部份或全部是其出资,该出资可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负的债务,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另一方赠与的除外。

二、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比例)的财产转化为婚后共有的财产。

三、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权属问题,目前存在争议。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份,应当予以返还。可见上海高院是依据谁付款产权归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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