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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律师,执业经验近23年。

邹强律师秉承“诚信、尽责、专业、优质、高效”,199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法学功底,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态度认真,办案思路清晰,以追求客户合法权益大化为服务宗旨。已办理过大量各种类型诉讼与非诉案件,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按照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实际操作,二手房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一】瑕疵告知义务: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公司应当将房屋的瑕疵状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如该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告诉下家。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要向下家赔偿损失。


【二】合同订立通知义务: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如下家要告诉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大致状况等。在二手房买卖磋商过程中,有些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背着家里人把房屋拿来挂牌上市,结果造成签约不能或合同无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佳时间机会。有的下家经济条件一般,等磋商到签订合同时,才通知对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办理贷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三】协助与照顾的义务: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上下家应当尽力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劣势,或者胁迫对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当利益。


【四】忠实义务:在二手房买卖签约过程中,中介公司为达成居间或委托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一些商业信息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有些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常识,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也不可以泄露,更不应当用来搞手拉手交易,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长领域: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