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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迁房办房产证时,拆迁人又要求补交分摊面积款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判例可供参考:被拆迁人30年后起诉要求办房产证,拆迁人要求补交分摊面积款25万。一审法院认为时隔这么久才起诉办房产证,双方都有过错,判决被拆迁人支付增大面积款13万。二审法院认为被拆迁人当初已经支付了增大面积款,拆迁人无权要求再支付,改判被拆迁人不用支付。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应否向越某公司支付所谓的超面积房款以及相应的支付标准,对此,本院认定如下:首先,从1989年7月18日的通知和当日收据中载明的内容,结合越某公司的陈述可知,汤某在1989年7月18日已经按照越某公司提供的面积和价款向越某公司足额支付了购买40.99面积的购房款。其次,越某公司和陆某现对于上述通知中载明的“V1大楼八楼801单元建筑面积40.99”和收据中“收到V1幢八楼801单元汤某购房款(购40.99)”的40.99的具体含义产生争议,越某公司主张该40.99包含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在内,而陆某则主张该40.99仅指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分摊面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案涉房屋系越某公司安置给汤某回迁,并通知汤某按其测量得出的面积和价款交纳购房款,一方面,上述40.99和2020年7月产权登记至陆某名下时测量的专有建筑面积40.6986非常接近,反而和登记的建筑面积48.9292相差巨大,越某公司在1989年测量时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误差;另一方面,越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汤某有约定汤某在按越某公司要求交纳了购买40.99面积的购房款之后,还需要针对分摊面积另行支付购房款,且直到汤某继承人提起办理产权证的诉讼之前,越某公司多年来从未向汤某或其家人主张过该笔款项。因此,对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陆某主张1989年7月18日汤某支付的购买40.99面积的购房款购买的是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40.99的购房款,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最后,越某公司主张其是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因汤某的回迁户身份故在当时销售价格160元/平方米的基础打八折将案涉房屋销售给汤某,其已经将专有建筑面积40.6986平方米的房子交付给汤某,汤某亦向其支付了其主张的40.99平方米的购房款,现其在时隔收取该购房款三十余年之后,在为汤某的继承人办理产权登记之时,又主张陆某向其支付分摊部分面积对应的购房款,显然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不符,也与《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第二点“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不符,该主张并无相应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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