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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邻居占用公共走廊建门能起诉恢复原状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是几十年前的旧房子,公共走廊在其他业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相邻的两户或几户可以协商共同使用。但如果协商不了,任何一户都可以起诉要求按房产证恢复原状。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黎某是否应将共有的公用走廊按规划房产证恢复原状。首先,应该明确,当事人双方共用的走廊过道虽为双方共同使用,但根据《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走廊过道应是属于其所在整个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依法不能认定仅为杨某、黎某所共有。对于涉案走廊的共同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由共同使用人即本案当事人协商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应按房产证规划恢复涉案走廊原状。现因当事人双方对涉案走廊的使用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对黎某请求按房产证规划恢复涉案走廊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在此须明确是,按房产证规划恢复涉案走廊原状不仅是黎某的义务,杨某也应予以协助,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涉案走廊段另行开通出入口通行。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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