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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侵犯公司名誉权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某公众号的经营者某公司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并判决其赔偿损失12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九某公司发布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对雅某公司的名誉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所争议的文章发表行为,发生在作为公共信息传播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一所财经”之中,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管理者,九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观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故九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时,不得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于九某公司是否侵害了雅某公司名誉权问题,如法院所述,现并无证据证明雅某公司的行贿行为影响了中国直销立法,也无证据证明雅某公司造成国内直销行业监管边界的模糊,九某公司在涉案文章中对上述事实描述未遵循客观真实原则,法院认定其构成诽谤,其在该未经证实的事实上所发表的意见性表达,如:“雅某节节败退变卖广州工厂,从小的角度来说,是商德沦丧的恶果;从大的来说,其在直销立法进程中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中国直销搅局者角色,并且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而且坑了整个行业,甚至坑了监管层”亦构成诽谤。此外,九某公司在涉案文章中对雅某公司转型事件所进行的价值型判断内容,如:“雅某没听老人言,根本就没有去建设丢失的商业信誉”。九某公司上述结论性判断没有事实依据,亦构成诽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九某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未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已经构成对雅某公司的诽谤,该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发表后,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九某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其对此存在主观过错,法院认定九某公司侵害了雅某公司的名誉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如侵犯个人名誉权纠纷案、侵犯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侵犯隐私权纠纷案、商业诋毁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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