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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子女未赡养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了吗?

张静律师解答:形成了。只需要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就形成了抚养关系,不要求继子女还必须赡养了继父母。如下面这个案件,被继承人的亲儿子主张继子女从未赡养过继父母,故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法院就不认可。

判决书节选:

针对黄某、冼某1、冼某2、冼某3、廖某的身份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冼某4、冼某5异议认为黄某、冼某1、冼某2、冼某3、廖某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被继承人冼某7与黄某于年××月××日结婚时,冼某1、冼某2、冼某3尚未成年,婚后三人随黄某与冼某7共同生活,冼某7在婚后亦履行了抚养义务,冼某1、冼某2、冼某3与冼某7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冼某4、冼某5主张冼某1、冼某2、冼某3随冼某7共同生活期间享受了冼某7对其的抚养,但冼某1、冼某2、冼某3并未履行对冼某7赡养义务,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对等的扶养关系,不符合继承法“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精神是建立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即双方姻亲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仍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冼某7与黄某的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冼某7去世,故冼某4、冼某5的异议不成立,冼某1、冼某2、冼某3作为冼某7的继子女有权参与本案诉讼。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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