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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能起诉变更工商登记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分公司负责人起诉公司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因自己早已不是负责人,早已交回公章,营业执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文某诉请要求新某集团公司办理新某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评析如下: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于上述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变更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提交公司的变更决议、决定或者发生法定变更事项。但是,本案中,新某集团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分公司负责人,而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虽然文某未能提交新某集团公司的变更决议、决定,但因文某并非新某集团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新某第二分公司负责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因此,在文某交还新某第二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新某集团公司多年来未自行办理新某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文某对新某集团公司办理新某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本院对其诉请予以审查认定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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