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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二手房后房屋被拍卖,能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已占有该房屋,且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就可以阻却执行。如下面这案件,买家买房后只支付了部分房款,房屋被拍卖,买家提执行异议后,又不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最终被法院驳回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买家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原审法院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梁买家主张其与朱卖家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后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且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但梁买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故其诉请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予以驳回。另,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仅审查作为案外人的梁买家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与朱卖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范畴,故法院对梁买家该项诉请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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