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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定股东的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行为?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由股东对其转账的行为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无法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合法性,法院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根据案涉《验资报告》的记载,陈某、杨某于2011年11月22日对华某公司实缴出资200万元。在验资之后的几天后,验资账户收到的出资款200万元于2011年12月1日被转入了展某公司的账户。陈某、杨某辩称该款项是公司的往来款,但陈某、杨某不能提交证据甚至不能说明华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几天后与展某公司发生了什么业务而需将全部公司注册资金支付给展某公司,同时不能说明为何财务将此200万元处理为股东借款而非业务往来。故陈某、杨某辩称此划款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陈某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其没有向华某公司借款200万元,财务记载错误。由于华某公司的财务资料中未见借款合同、支出批准证明等,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该款项属于股东借款。综上,陈某、杨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对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在验资后短短数日内全部划给案外人未作出合理说明,理应认定陈某、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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