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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如离婚协议里有恶意转移财产的条款,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该条款就可以撤销,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起诉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分割后的财产已足以清偿债务,不能认定是恶意转移财产,判决驳回债权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条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上述法条可见,判断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吴某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成为梁夫的债权人。现吴某主张梁夫、李妻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房屋分割损害吴某的债权,本院对此评析如下:首先,离婚协议区别于普通的商事合同,离婚协议属于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建立在双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基础上,不能简单依照商事合同中金钱财产对价去判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等价有偿,即不能以案涉《离婚协议书》中李妻取得广州市白云区某房是否支出金钱对价去判断其是否等价有偿。其次,从本案《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看,梁夫、李妻协商将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分配给梁夫,将广州市白云区某房分配给李妻。可见,《离婚协议书》并非将梁夫、李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李妻,而是梁夫、李妻综合考量了双方的过错、对家庭贡献、共有财产的分配、剩余债务的承担等因素而作出的约定。且梁夫分配获得的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在《离婚协议书》签署时并未设定抵押,该财产在分配时足以清偿吴某的债权。梁夫、李妻并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夫、李妻存在恶意无偿转让财产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吴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吴某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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