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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跟亲戚借款,妻子作为证明人签字,要一起还债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吧。下面这个判例供参考:丈夫生前跟其姐姐借款25万,妻子作为证明人在借据上签字。后丈夫去世后姐姐起诉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还款。一审法院判决妻子还款,二审法院认为借据写明是证明人,则妻子不是共同借款人。且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丈夫治病,丈夫去世后也没有给妻子留遗产。最终改判妻子不用还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林夫生前向其姐姐林姐借款25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林夫与邓妻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由于对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据而适用上述规定判令邓妻承责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2018年3月29日林夫与林姐签署的《借款凭据》中,落款处清晰反映按照“借款人:林夫”“贷款人:林姐”“证明人:邓妻”分三行排列签名。邓妻在《借款凭据》上系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不足以作为邓妻认可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林姐退休前有一定的工作和社会阅历,在有机会要求邓妻作为共同借款人身份署名的情况下,却由邓妻在证明人落款处签名,林姐认为邓妻签了名就应视为同意承责显然不符合情理。

其次,前述《借款凭据》中,明确约定“该笔款抵押物为广州市某房房产价值50%”,可见,借贷双方均认可林夫以其在与邓妻共有的601房中所占产权份额作为还款的担保,与林姐在2018年11月24日微信聊天中谈及“小龙的债务没有要你负责,小龙自己有明确安排,在他的遗产中偿还”的内容相吻合;结合林夫在2018年6月22日《我的财产处理》和2018年7月19日遗嘱内容看,林夫明确其账户由林姐等三个胞姐管理,后又将其占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及属其个人所有的一切动产通过遗嘱指定给林姐等三个胞姐共同继承,可以证明林夫对其个人财产和债务做了安排且独立于邓妻,而林姐应该已经知悉。

再次,林夫于2018年5月因癌症复发再次住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姐于2018年3月30日转账的25万元有用于林夫治病。从银行流水显示,林夫收取该笔借款后用于“还期供”,林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林夫与邓妻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综上分析,林夫在向其姐姐林姐借款时就已达成以林夫个人财产份额作为还款保障的共识,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所借款项有用于林夫治病或林夫与邓妻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林姐诉请确认案涉借款25万元属于林夫与邓妻夫妻共同债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邓妻对林夫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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