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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广州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修缮了宅基地房就属于自己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修缮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不能就此成为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仍属于父母的遗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本院分析认为:一、案涉房屋(土地证01××39,地戊6-40,自有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于1990年2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邝父名下,庭审中,各方亦一致确认该地块上原始房屋由邝父与陈母于80年代建设。其后,案涉房屋因年久失修,江某对之进行了修缮,属单方(未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修复工作,不能因此而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况且,江某的修缮房屋行为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报建或其他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在未取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下,对坍塌或部分毁损的房屋进行修复、恢复原状等的改造行为,不宜就此视为其成为房屋新权利人。因此,案涉房屋应属于邝父、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江某与邝某1、邝某2、邝某3主张邝父与陈母曾口头表示案涉房屋归邝显球所有,但未能举证证实。综上,案涉房屋属于邝父与陈母的遗产。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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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埔区专打宅基地房分家析产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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