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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赠与合同无效后,买家赔偿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关于买家损失的赔偿方式,实在是花样繁多,不同案件判法都不一样,所以有一定的运气成分。但总的来说,赔偿的金额是越来越高。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合同无效,卖家占过错比例70%,买家占过错比例30%,而之前,法院一般都是判决双方各占50%过错的。可见法院对买家的损失赔偿,是逐渐在提高。且这个案件中,法官并未区分房的价值和地的价值,直接判决卖家按总金额的70%赔偿买家,相当于地的损失也获得了赔偿。其他案件不一定支持宅基地的赔偿的,故本案仅具有一定参考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刘买家并非该房屋所在的村组织成员,戴卖家与刘买家之间买卖该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戴卖家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刘买家(含同住人员)返还涉案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买家反诉的损失赔偿问题。1.购房款。由于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戴卖家应返还相应的购房款7万元。2.房屋差价损失。由于戴卖家与刘买家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明知刘买家不具有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下,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考虑到戴卖家作为出售方,时隔十几年,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约无效,戴卖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戴卖家应当承担合同无效70%的过错责任,刘买家承担30%的过错责任。因此,戴卖家应当向刘买家支付房屋的差价损失(1096824元-70000元)×70%即718776.8元。3.利息损失。考虑到刘买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多年,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收益,收益可与利息损失相抵销,故法院不再支持利息损失。4.搬家费用。刘买家主张搬家费用2000元,符合市场一般价格,法院予以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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