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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认为股东工作不尽责造成公司损失能起诉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是可以,但要提交充分的证据,难度比较大。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公司的主张全部都没有证据支持,驳回公司要求股东赔偿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海某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杨某在担任海某物业公司总经理期间怠于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造成海某物业公司损失本金374398.07元及利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某物业公司及其股东主张杨某对其直接负责的物业维修资金申报事项没有及时了解把握新政策和积极申报,消极不作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物业维修资金是海某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海某物业公司及其股东所主张的损失原因中所列举的“未对维修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提请预审价即签订施工合同”、“错过申报窗口期责任人未及时申报,导致全部维修资金未获划拨”、以及2018年前后的合同“资料不全导致部分维修资金无法收回”,均缺乏证据证实上述向政府主管部门提请预审价、收集保管资料并提交2018年前后合同的申报属于海某物业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申报窗口期的有关规定以及全部维修资金未获划拨的事实。经法院审查海某物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对海某物业公司主张的海某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均未作明确表述。故海某物业公司主张依据上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杨某向海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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