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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应转给其他股东还是公司回购股权?

张静律师解答:应转给其他股东才有效。转给其他股东就是普通的股权转让关系,公司回购股权需要履行法定减资程序。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黄某、姚某、颜某认为彭某要求返还的是出资款,是出资给圣某公司的股权款,不应当由黄某、姚某、颜某返还,黄某、姚某、颜某不是适格主体的意见,法院认为,彭某的诉讼请求虽是要求黄某、姚某、颜某退还出资款,但彭某也明确其是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7.2条约定要求黄某、姚某、颜某退还出资,而该协议第7.2条约定的是彭某认购的股份由黄某、姚某、颜某原价强制收购,由黄某、姚某、颜某支付彭某已实缴的出资额,该条款实质就是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进行的相关约定,彭某实际缴纳了出资款8000元后已拥有了圣某公司的相应股份,现彭某从圣某公司处离职,前述条款约定的股份转让的条件已成就,彭某要求将其已认缴的股份转让给黄某、姚某、颜某,由黄某、姚某、颜某支付款项给彭某,符合协议的约定,故对黄某、姚某、颜某的前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圣某公司认为《增资扩股协议》的第7.2条损害了圣某公司的利益,应当无效的意见,法院认为,同上所述,协议的第7.2条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条款,并未损害圣某公司利益,且圣某公司尚未依法办理增资扩股的法定登记手续,也无法证明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故对圣某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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