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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通过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章程规定必须全体通过,最后有一个股东未签名,该股东会决议就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2016年9月30日形成的《广州市进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是否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本案中广州进某公司提供的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到会人员并无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余某,而广州进某公司认为天津进和公司为该公司股东,法院认为,广州进某公司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证明天津进和公司为广州进某公司的股东,故由张某及广州进某公司原董事长马某签名的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并非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亦不能作为广州进某公司两年内有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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