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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未签订协议能打赢官司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没有签订借名买房书面协议,只要凭其他证据能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也能打赢官司。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是真买家签的,房款也是真买家付的,之前曾经试图卖房,被借名人收取定金后也是转给了真买家,最终法院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袁某与黄某之间是否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购买的过程,袁某主张由袁某向陈某购买并向陈某支付30万元购房款,为此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予以佐证,与卖方陈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在黄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袁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予以采信。黄某主张房屋由其本人购买,未与卖家陈某或受托人签订任何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方式为零首付而仅需办理按揭款支付21万元,黄某主张的购房方式明显与日常交易方式不相符,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涉案房屋还贷的过程,黄某确认袁某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向涉案房屋的供款账户转账用于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虽然黄某认为该款项属于袁某偿还借款的方式,但根据黄某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双方就此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结合涉案房屋曾在2016年左右发生断供时由袁某陪同黄某到银行重新办理银行卡并重新设定袁某的手机号码作为还贷短信的联系方式的事实,若袁某仅是向黄某偿还借款,根据袁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账记录,袁某可通过其他方式向黄某还款,并非仅能向该还贷账户转账,袁某亦无须积极办理涉案房屋断供后的相关事宜,故一审法院确认袁某向黄某的还贷账户转账的性质属于袁某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并非偿还黄某的借款。

再者,关于涉案房屋出售的过程,根据本案的证据可知,黄某在2018年出售涉案房屋时关于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均与袁某进行协商,收取的购房定金2万元亦转账支付给袁某,虽然黄某不确认支付的是购房定金,但根据黄某与袁某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该2万元在房屋出售期间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的事实,法院采信袁某的主张。综上,虽然袁某与黄某之间并未就借名买房进行书面的约定,但根据上述情况,袁某参与了涉案房屋的购买、偿还按揭款、再次出售的整个过程,袁某的行为符合正常购房者为关乎自身财产利益付出必要义务的常理,法院确认袁某在2011年以黄某的名义并自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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