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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一方不准另一方探望孩子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探望权是作为父母的基本权利,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剥夺。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妻、邓夫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邓夫是否享有对女儿邓女儿的探望权及探望方案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本案中,双方离婚后,邓夫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邓女儿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邓女儿的权利,刘妻有协助的义务。现双方就该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邓夫诉请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刘妻不予认可,抗辩称邓夫对邓女儿进行探望将干扰邓女儿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利于邓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离婚后,对女儿的探望权是邓夫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是一项基础的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项亲权派生权利,对培养维系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获缺,非经法院依法裁判,任何人无权予以限制、阻碍或剥夺他方对该项权利的行使。骨肉亲情血浓于水,难以割舍,难以磨灭。子女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并接受其抚养、教育。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当成为另一方探望自己子女的障碍。刘妻所述其现任丈夫视邓女儿为己出,邓女儿一直视继父为亲生父亲,这也是本院想看到也是所期待的结果。刘妻担心再因邓夫的探视,会破坏这种关系,情感上也能理解,但本院希望刘妻能明白,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是不可能人为阻断的,不想让女儿知道自己亲生父亲的想法或者做法都是十分危险和不可取的,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和形成,也会让未成年人一直生活在困惑环境之中,长大成年后,更可能会导致对自己的父母有误解甚至发生冲突。而邓夫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珍惜每一次与女儿探视的机会,更加注意方式方法,循序渐进培养父女感情,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女儿造成的伤害。刘妻坚持主张邓夫不应探视女儿,该请求明显不利于父女亲情关系的培养与维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邓女儿身心健康。其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于情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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