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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登记在他人名下,他人欠账了房子会被查封吗?

张静律师解答:会。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仅认登记主义,也就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如果实际购房人因房屋被拍卖遭受了损失,也只能起诉名义购房人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越秀区某房的产权是否归属于温原告,及李被告是否应为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李被告虽提交《证明》,证明其与温原告存在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关系,但该《证明》并非李被告本人寄交,且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前述《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难以采信。温原告一方举证支付房款、装修款凭证及客户名称为温原告的涉案房屋用电受理回执、网络电视开户业务单、网络安装费收费凭证仅能证明温原告实施了付款或申请相关业务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其与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或其系因借名购房关系而实施上述行为并无不当。

即便温原告与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案房产以李被告名义办理了涉案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温原告所称其与李被告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并实际出资的行为并不发生物权效力,温原告并不能据此享有法定物权,温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物权权属于法无据。况且,涉案房产未登记在温原告名下,并不属于登记存在障碍、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温原告意志以外的原因,该状态的持续存在,依温原告所述为规避购房政策而生,温原告规避购房政策行为已扰乱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其主观故意产生的风险当由温原告自行承担。

执行部门对涉案房屋实施查封措施是2018年1月17日,现仍处查封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温原告已向执行部门提出过异议,其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亦均驳回其诉求。在此之后,温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再提起本案确权之诉于法无据,亦应予驳回。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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