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重点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图片展示

  • 广州天河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财产协议怎签咨询
广州天河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财产协议怎签咨询
1/1
  • 广州天河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财产协议怎签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