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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承诺将房产份额赠给妻子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签订了正式的协议,就不能反悔。

一审增城法院认为:

根据《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的内容谢男实际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荔湖城某房属于其所有的份额赠与给谢女。《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涉案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谢男不同意荔湖城某房归谢女一人所有,认为应平均分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谢男要求平均分割荔湖城80l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广州中院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排除了我国《合同法》在婚姻问题当中的适用。《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一审适用《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第1款分割处分案涉房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谢男的个人财产,故本案亦不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一审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案涉房屋平均分割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房屋归谢女所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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