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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证登记在父母名下,继承人主张是其建的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其建的就可以,如无证据则认定为父母房产,按遗产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仍登记在父亲名下,四儿子主张房屋由其出资建造,不是遗产,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土地证号为的土地登记在潘父名下,该土地面积132平方米,土地用途是住宅,该证共2宗地,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52平方米。对于52平方米土地上的砖瓦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核表上核定人员予以确认。根据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档案室出具的档案资料显示:1992年10月22日的《土地申请登记调查表》载明,地号为戊-35,个人名称为潘父,地址为从化县吕田镇连麻村叁、二队,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总面积52平方米,52平米建筑为一九八O年前建筑的砖瓦平房。该土地上房屋现仍为砖瓦平房,虽然《土地申请登记调查表》的申请登记人为燕某,但土地登记人为潘父。潘四儿虽提交多份村民证人证言,但证明间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形,对其证明效力难以确认,且潘大女等人亦其提交了与之内容相反的证人证言;1987年原从化县吕田镇人民政府处罚的《通知》也不能证明潘四儿是因52平方米土地上砖瓦平房受处罚。故潘四儿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均低于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材料,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档案材料的情况下,应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的档案材料为准,故法院推定52平方米土地上现有砖瓦平房的建造时间在1980年前,是潘父与邓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50%份额是潘父的遗产并无不妥,潘四儿主张该房屋由其出资建造,不是潘父的遗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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