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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起诉查账有不正当目的还会支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股东身份存疑,且在外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其要求查账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综合分析本案:第1,余某并非进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且与实际出资人已经矛盾重重,余某此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存疑。第二,多年以来,余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并未提出参与公司经营,进某公司通知余某参加股东会,余某也并未参加,现已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由,在其女儿离职并任职另外一家公司后,方才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目等材料。第三,余某的女儿相原某某在与进某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任关键职位,进某公司有理由怀疑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且余某之所以代持进某公司的股权,起因也正是因为余某的女儿相原某某在进某公司任职,由相原某某举荐。第四,余某起诉的本案标的,即进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已在公司解散之诉中应余某的申请,对该材料进行证据保全,故不会因为余某没有查阅、复制涉案文件而导致余某权利的损害。综上,余某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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